[房仲直白說] 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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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天(2/16)政府又突然頒佈「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」。

這項規定會打到「舊制賣房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的人」。簡言之:在實登(民國101年8月)上路以前購買房子的屋主,之後賣房申報個人財交稅,稅額會較以往增加不少。

我在看條文中覺得更離奇的是,訂定適用本項規定之成交金額門檻:
(一)臺北市:6千萬元。
(二)新北市:4千萬元。
(三)桃園市、新竹縣、新竹市、臺中市、臺南市及高雄市:3千萬元。
(四)其他地區:2千萬元。

換言之,你只要在民國101年8月前購買的房子,持有至今出售成交達上述金額門檻,就適用最新頒佈的個人財交稅計算規定。

這很容易嗎?偏鄉郊區不敢說,但近10年人口成長高的地區中的機會很高。以新竹地區來說,10年前你買一間1500萬的房子,如今隨便賣,房價double至3000萬以上都很常見。

但這也不是沒有解套,若你不甘願被課那麼高的稅,你就買一間重購吧!政府在課稅的立意上,鼓勵民眾換屋,房子一間換一間。


總結:
這已經不是第一次了,每次政府都是臨時拋政策調整,出一個措手不及。

沒房的人看待這件事,會覺得:「好耶!這本來就該課的,加重稅務成本才是大正義」;而有房的人看待這件事,則會覺得:「啊慘!稅額變高,獲利變少了。這樣我要轉嫁成本在房價上🤑」。

不過,說白了,雙方也不需對立。政府一直以來都是房地產的最大贏家。左手喊正義,右手徵稅收。蒿吐露絲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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